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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洁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试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蒋某、董某圆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人才库”。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张某洁等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人才库”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后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张某洁等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

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成功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部分另案处理)。如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童某、褚某危(化名)通过网络联系张某洁替考团伙,要求代其参加公务员考试。张某洁替考团伙组织陆某强等人分别代替王某、童某、褚某危参加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后帮助王某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王某被录用为公务员,王某向张某洁支付10余万元;童某未入围面试;帮助褚某危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褚某危被录用为公务员,褚某危向张某洁支付14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等1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伟等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据此,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董某圆等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各被告人追缴相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部分找“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分别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考试报名和考场上身份核验漏洞,纠集部分学历高、应试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替考“人才库”,利用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参加各类人才选拔录用考试有作弊需求的考生,组织“枪手”利用信息手段合成的照片、准考证等代替他人考试,呈现出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成功率高等显著特征。根据刑法规定,组织替考者、帮人替考的“枪手”、找“枪手”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生,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洁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组织替考团伙,陆某强等人成为替考“枪手”,冯某伟、王某等人找“枪手”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依法均应受到惩处。人民法院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链条的组织者、介绍人、替考“枪手”、找人替考的考生、制作假证者实施全链条闭合式打击。对通过作弊进入公职单位的王某等人通报所在单位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被开除公职,切实维护国家选人用人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人民法院还向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提高考务人员的辨别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考场管理水平和人脸识别技术,减少替考可能性。本案也提醒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应试是公民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要求,应通过个人努力实现人生梦想,作弊行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留下人生污点得不偿失,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但误入歧途无法挽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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